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破坏的,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