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及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所需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