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八条有效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恢复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的功能,为恢复灾区人员生活和生产经营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