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下列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将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要求: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的建设工程;

(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地区的范围,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提出并经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