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