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国家未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做出明确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实测确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