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地震监测数据信息应当实时传送到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测信息共享的管理与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