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地震监测数据信息应当实时传送到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测信息共享的管理与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