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准备与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