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九条已修改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及其机构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