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