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援助组织,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