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已修改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