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重特大伤亡事故,同时报上级工会。工会必须参加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处理结果应书面通报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应当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工会应当支持、帮助职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