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