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设置招牌(标志除外);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