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设置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招牌设置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