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二十条已修改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