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十四条已修改占用城乡用地或者公共空间修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利用公共绿地和信息亭、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分别征得园林、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