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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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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