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