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所属的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公安、工商、财政、税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