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取消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