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理抗拒、阻挠、拒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二)不按要求提供资料、提供虚假材料、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有关证据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