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