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