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九条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对承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确有困难的镇,区、县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对确有困难的区、县,市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按时足额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审计和监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