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管理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