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应当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对高龄老人、残疾人、大重病患者等有特殊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适当上浮其保障标准或者给予特殊照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