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