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是指城市公用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河道城区段、排涝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排污闸门及城市防洪堤岸、堤坝、防洪墙、涵闸、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