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