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取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