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怠于履行其法定义务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