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为申请发明等专利提供资助;

(二)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四)国际间专利交流合作;

(五)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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