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措施核实证据材料。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被转移的物品予以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