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在流域内批准开荒的;

向流域内非法开垦的荒地供水、供电的;

擅自超计划、超定额供水的;

违反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违反年度凿井取水计划制度实施凿井取水许可的;

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相关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九)不履行水资源管理、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