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流域内非法开垦的荒地供水、供电的;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采用截断水道、引流扬水和筑坝蓄水等方式人工育苇的;在河道范围内擅自采砂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