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流域内非法开垦的荒地供水、供电的;

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采用截断水道、引流扬水和筑坝蓄水等方式人工育苇的;

在河道范围内擅自采砂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