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取水的,由塔管局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