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流域内取用地下水资源,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实行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位双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纳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公里以内凿井取水的,由塔管局及其直属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工权限审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