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提灌设施建设第八条有效全省农村机电提灌发展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和县级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由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备案。市、州和县级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应服从全省农村机电提灌发展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