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提灌设施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农村机电提灌站在保障灌溉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农村机电提灌站开展多种经营的收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财政主管部门不能因此减拨事业经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