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经批准注册登记的华侨投资者依法享受国家、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待遇。华侨投资者用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依法创办企业的,享受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有关政策。经认定的华侨投资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国家鼓励类的西部大开发项目,可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华侨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原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