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克扣、挤占、截留用于科学技术的各种资金的,由其主管部门追回挪用、克扣、挤占、截留的全部资金,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