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本市依法创办合资或独资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和发展新的研究开发基地。

鼓励与国外合作研究、联合开发科学技术项目,加强高新技术领域、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项目合作。

鼓励外地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事业单位到本市开展科学技术活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