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可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改造成为现代科学技术型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社会公益性和从事农业科学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