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取得的体育先进县(市、区)、乡(镇)等体育荣誉称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