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三)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挪作他用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