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必须用于学校体育课教学和学生课余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破坏和出让、转让学校体育场地设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