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已修改本市建立统一的客运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将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和管理信息数据纳入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其与经营者签订信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