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