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