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