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发生火灾时,公安机关应当负责警戒火灾现场,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医疗、防疫、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气象、环保等单位应当配合灭火和抢险救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